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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委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有关技术、经济、管理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库。其主要作用是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标工程相应专业的专家评委。
  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的人选,一般招标项目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定的专家确实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提名,经行业监管部门确认后确定,并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实际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组织纪律性强,严格保守秘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进行公平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市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与全省专家库联网。
  第八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人员不得申请评委资格,不得成为专家库成员。
  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抽选的结果,填写评委邀请表(包括招标工程名称、评委编号、学历、专业、职称等)并签章,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专家评委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
  (二)在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完成评标工作;
  (三)参加评标按时、遵纪、守法;
  (四)严格执行评标办法,按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合理、注重信誉的原则,对投标独立地发表和保留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干预,对自己的评分和评标意见认真负责,并在评标记分表和评标意见书等资料上签字;
  (五)对投标书中有疑义的问题,经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向投标人进行质疑;
  (六)对评标全过程保密;
  (七)评委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对参加评标的评委,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量支付劳务费,其标准为100-500元/人·次。国家、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委在异地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凡在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其劳务费由交易中心代收代付。
  第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委资格,吊销其评委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年度内所评标记分被视为无效评分达两次;
  (二)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索贿、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被邀请为评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超过两次的。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管理,应建立有关档案,并实行评委资格证书年检制。经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合格,方可继续成为专家库成员;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吊销其评委资格证书,通报其所在单位。因第十二条情况之一被取消评委资格者,三年内不得申请评委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