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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涟政发〔2002〕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各直属机构。县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公有资金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公有资金采购和招标投标工作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公有资金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三个代表”为行为指南,按照中纪委、省纪委关于从改革体制和机制入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改革和完善我县现行的公有资金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以公开、公平、公正、效益为基本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创新机制,规范运作,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努力提高公有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县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领导和管理机构
为统一规范全县公有资金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决定成立涟水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涟水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涟水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过去县有关部门成立的相关机构自行撤销,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对公有资金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职能由管委会、招标办履行。管委会、招标办、服务中心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管委会:管委会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纪委书记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有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物价局、技监局、水利局、交通局、供电局、电信局、建设局、国土局、卫生局、药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全县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工作;研究制定管理全县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协调处理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管委会成员单位对规范全县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活动负有其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
招标办:招标办行政编制8人,领导职数一正二副,负责对全县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能: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管理、监督、规范全县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查处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统计、汇总和审核全县各单位上报的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项目计划,确定采用的实施方式;审查交易双方各方代理机构的资格、资质;处理采购、拍卖和招标活动中的投诉事项,依法裁定采购和招标结果的有效性;研究处理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向县委、县政府、管委会汇报全一县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工作情况。
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是自收自支事业性质单位,股级建制,编制10人,领导职数一正二副。在招标办监督管理下为全县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其主要职责:为全县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和规范化服务;搜集、县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资料;掌握国内关于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政策、市场信息等,为有关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系购、拍卖和招标情况;建立专家评委、施工企业、供应商档案库;办理招标办委托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星直各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核算机构,均须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管理及上下联系工作。
为方便有关单位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代理,招标办可依法组建综合性中介代理机
构
三、管理范围与方式
(一)管理范围和原则
本县行政区域内,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公有资产拍卖、可竞争转让以及所有招标投标的行为,均须纳入管理。采购范围主要包括:
1、公用机动车辆及其维修、保险、燃油。
2、办公、医疗、科研、教学等各利。用品及通用设备
3、建设及装饰、修缮工程。
4、印刷出版、咨询、信息、系统开发后勤服务等
公有资产拍卖、转让的范囵主要包括:
l、国有土地使用权。
2、执法、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款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
3、闲置公有资产及其它物品。
招标投标的范围主要包括:
l、法律规定应招标的各类建设工程。
2、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标的或供应方向的其他项目
管理应本着先大后小、先易后难、先财政后集体,方便、效益的原则,逐步规范管理到位,招标办要根据全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计划和实施步骤。
(二)管理方法
l、实行计划管理。为及时掌握和了解个县各单位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投标需求信息,便于政府宏观监督管理和调控,决定对全县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进计采购、拍卖,必须按招标办要求及时、准确编制和上报计划。
2、坚持所有权人主张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投标活动,应由财产所有权人主张承办,因此,几项承办上述事项的单位,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在招标办监督下到服务中心规范运作。一个单位不具备招标条件或竞争力的,招标办可根据全县情况,组织联合体招标或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定点供应单位。联合体招标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推举代表负责运作或县政府指定承办部门。
3、实行规范化管理。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投标活动,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到服务中心规范运作。招标办,服务中心要依法制定出方便可行的规范统一的运作规程。
4、严格票据审核制度。几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的收支票据入帐,必须附有招投标机构的证明,否则不得入帐。各单位财务经办人、审核人要按此要求严格审查把关。
5、特殊情况事后要申报。因公出差在外确需采购、医院临床急需药品以及其它特殊情况未报计划的采购项目,要在采购后半个月内向县招标办说明原因引邮计划,办理票据证明手续。
四、监督和处罚
1、采购、拍卖单位或工程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
2、有关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3、县纪委、监察局要在招标办、服务中心派驻工作人员,对招标办、服务中。心,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经常性的监督。
4、对在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或规避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人、直接责任人由县有关监督机构视其情节;予以公开曝光、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拍卖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该职、造成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涟水县委员会
涟水县人民政府
200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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